| 网站首页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 | 收费标准 | 地方文件 | 再审申诉 | 
  再审申诉   今日说法2009   立法动态   律师行业   裁判文书点评   各地审判文书   最高审判文书   热门推荐   今日说法2008
 民商总论   今日说法2007   房地产专题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今日说法2006   今日说法2005   今日说法2004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站长手记   物权法专题
 常用数据   文书   知识产权

更多专题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立案专业代理:张建忠律师18647115148  13848126378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有效启动再审程序

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建忠律师 

张建忠律师电话:18647115148  13848126378   

   声明:张建忠律师愿意接受各地当事人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诉讼委托,积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一年了。这次民事诉讼法改动最大就是审判监督程序部分,也就是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例如:一审是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任何一方申请再审的,都可以直接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据了解,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量急剧井喷式增长。内蒙古各地中院一级判决的再审启动权都集中到了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使当事人不走弯路,为了提高当事人效率,为了避免当事人肓目准备,现将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备法律文书,申请书内容如何书写,当事人一定要清楚。立案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再审被申请人的人数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基本身份情况。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写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诉请求。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逐项列明。
4)申诉依据与证据。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该部分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详细阐述。
5)写明受案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结尾部分写:此致,下一行写某某人民法院。
6)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签名;再审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7)注明年月日。申请书注明的年月日须是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简单讲,您哪天立案,就写哪天的日期。
2、身份证明材料。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请再审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非律师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申请人去立案时,一定要带上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经法院与原件件核对无误后,法院收取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应向再审法院提供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还要提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判决生效后取得的补充证据材料等。
6、电子文本。
为了提高承办人员的工作效率,申请人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给再审法院。
7、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人将提交的上述材料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立案时提交给法院,法院签收后留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
8、材料纸型要求。
申请人提交上述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等所有材料应使用A4型纸。不得使用背面有字的废纸。
再审申请人向再审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后,由立案法官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再审法院退还全部材料,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待再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行受理。

二、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期限 
根据《新民事诉讼》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法院提起再审或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情形很少,我们在此就不再阐述了。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再审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的。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时,不受原裁判处理范围及当事人申请范围的限制,而是对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客观公正的作出处理。
当然在离婚案件中,再审只能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全面的审查,其他部分不予审理。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再审时仍然可以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法院会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判决即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及时进行判决。

五、再审的审理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同时又增加了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六、再审的裁判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来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如果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并依法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改判。
3、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法定程序的,应自行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第四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十三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118号荣胜大厦东B区701 电话:86-471-4969906 4969926  传真:86-471-4969925
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网址:www.yuhaols.com 事务所邮箱:yuhaols@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