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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草案》在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这点上与梁教授主导的草案建议稿是一样的。我注意到,《草案》公布后,参与该草案起草的王利明教授发表了《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文,文中指明“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他从物权主体的平等、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各个物权权利主体都应当平等受到保护等三个方面解说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他还论述了在物权法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五条理由: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1]在所有这些理由中,作者没有论证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和领导人的反应也表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据问题是被忽视的。2005年10月22日下午全国人****律委员会就《草案》五个问题所做的说明中没提到平等保护原则和这个原则赖以确立的依据。[22]2005年10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说到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的同时,提出了还要深入研究的三大问题,其中包括物权法如何准确地反映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关于国家对不同经济成份的政策性规定,以及如何切实保护国有资产。[23]这些问题都涉及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宪法依据。还需要深入研究,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迄今为止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当然,学者们非常清楚,社会上和法学界都有不少人依据宪法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坚持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上都认同的公有财产特别保护论,为了打消这方面的疑问,王利明教授对此论给予了批驳。他说,“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我认为这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援引了宪法第11条的规定后,王教授说,“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24]可以这样说,王教授在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论点、论断,没有证据,也没有论证,特殊保护论者不可能心服。 说到这里,我觉得物权平等保护论者至少应组织力量拿出根据来回答下面这些基本的问题:1.一方面,从苏俄开始,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都以宪法的公有财产优位条款为依据,立法上和学理上都贯彻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即使在民法上,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