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字体: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比照贪污罪量刑,即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7]另外,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犯罪,《刑法》还有9个条款体现了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18]
  苏俄和后来的前苏联宪法只是将公有制规定为“经济制度的基础”、“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并没有我国宪法第12条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尚且被理解为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更何况我国宪法呢!搞宪法学的人要忠于宪法,不能置宪法的明显规定于不顾,凭个人好恶把明显看起来是违宪的情况说成合宪。所以,虽然我个人在价值观上完全认同各种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的主张,但我还是不能不说,我国宪法在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本意是区别保护。相对而言,《刑法》对宪法有关条款的理解是到位的,而民事法律对宪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怎么到位。
  四、《草案》忽视了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据
  资料表明,对于包括物权在内的不同主体的财产权,《草案》从专家草拟建议稿时开始,就是主张对不同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上没有注意甚至是有意回避了宪法的要求。有许多资料能证明这一点,这里仅举有代表性的三个方面。
  梁彗星教授领导的物权法研究课题组1995年提出基本思路、1999年完成定稿的草案建议稿第4条就是把各种物权权利主体平等看待的,并且在说明理由时没有提到宪法有关条款。梁教授在说明理由时讲得很清楚:“本条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物权权利给予平等保护,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财产法的领域里彻底否定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并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法的基本规则”[19],“以前的物权权利制度建立了国家物权权利优先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过去的物权权利制度对其他主体的物权权利作了相当大的限制,甚至是歧视性的规定;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精神,对中国物权权利制度进行更新,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产关系的自身规律,建立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的物权权利制度。”[20]梁教授很清楚,平等保护很难找到直接的宪法依据,甚至是违反宪法有关条款和精神的,所以他为平等保护找的依据不是宪法,而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财产关系的自身规律”。当然,市场经济也是宪法肯定了的,但他仅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它所包含的“规律”中找根据,所找到的根据只能是间接地推导出来的、很难确证的东西,不会是直接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梁教授所要“彻底否定”的“旧的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内容,实际上就存在于他说这个话时正在实施的宪法中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多处修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
    后“物权法草案”时代的争议
    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收到意见4713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首日 社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 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