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
|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 ||||
|
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比照贪污罪量刑,即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7]另外,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犯罪,《刑法》还有9个条款体现了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18]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多处修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 后“物权法草案”时代的争议 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收到意见4713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首日 社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 征求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