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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字体: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10],并没有像我国宪法这样的宣告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中国1982年宪法是在与前苏联相似的宪法和民法观念下形成的,有关条款对公共财产的地位强调得比前苏联历史上的任何一部宪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都高得多。1982年修宪时以及那之后的更晚些时候,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理论界“流行的观点”是,“从宪法第12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出发, 应借鉴苏联民法关于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的措施。”[11]正如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所言:“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上,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其内容包括:“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制,不论占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知情,不论是直接得到还是几经转手,国家与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定时, 推定为国家所有。”[12]
  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区别保护的宪法精神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是有反映的。《民法通则》第73条关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只是该通则并没有将这个原则全面地具体化。但《民法通则》第79条关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4条关于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一切遗存文物属于国家等规定也体现了这种精神。还有学者指出,“我们的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顺序,几乎是全世界民法中最少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为三到四个顺序,我们只有两个),继承人范围也是比较窄的(比如《法国民法典》有所谓旁系继承,我国则无)。这实际上使私人财产更容易成为‘无继承人’之物而收归国库。”[13]
  更明显的区别保护体现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我国《刑法》对于公共财产系统地实行了特殊保护。《刑法》首先按区别保护的精神区分了公共财产与非公共财产。按这种精神,对侵害公有财产的犯罪较之对侵害非公共财产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两方面都体现出更大的惩罚力度。《刑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14]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刑法对侵害公有财产的惩罚力度大于侵害非公有财产。在侵害财产的那类犯罪中,挪用资金罪,由于侵害的对象是非公有财产,《刑法》规定最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公有性质的单位或由公有单位派出的人员实施。定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5]同样,用相同方式侵害财产的犯罪,如果所侵犯的是非国有财产,刑法将其归入侵占罪,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侵犯的是国有财产,刑法将其归入贪污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刑法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6];国有公司、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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