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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
|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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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10],并没有像我国宪法这样的宣告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中国1982年宪法是在与前苏联相似的宪法和民法观念下形成的,有关条款对公共财产的地位强调得比前苏联历史上的任何一部宪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都高得多。1982年修宪时以及那之后的更晚些时候,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理论界“流行的观点”是,“从宪法第12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出发, 应借鉴苏联民法关于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的措施。”[11]正如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所言:“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上,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其内容包括:“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制,不论占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知情,不论是直接得到还是几经转手,国家与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定时, 推定为国家所有。”[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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