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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字体: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是平等保护后,宪法对物权实行区别保护还是平等保护的疑惑就清楚了。这里所谓区别保护,也称差别保护、优先保护,指的是在各种主体的财产权中,对国有财产给予特殊保护。
  按宪法文本的文义解释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对不同主体的财产权从而物权的保护应理解为差别保护,不应理解为平等保护。依据宪法文本的语义解释宪法,是各法治国家的宪法解释机关都经常采用的释宪方法,我们不妨先从文义上对现行宪法有关条款做些分析。文义解释方法讲求按宪法文本有关条款的语句的常见的和单纯平实的含义解释宪法。我国宪法对公有财产的地位的规定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不是只反映在第12条的“神圣不可侵犯”几个字上。这个系列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6条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私有财产,2004年修宪前,只有其中列举的若干种生活资料受宪法保护。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情况,确认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3条)。
  只要做以上简单对比,我们就可发现有关条款在语言上很直观地显示了几点区别:1.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保护但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试想,2004年修宪,有那么多人主张修正案的条款写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宪机关为什么坚持不写上“神圣”二字?有那么多人主张既然私有财产前不冠以神圣的顶戴,那就把公共财产的神圣顶戴拿下来,结果拿下来了没有?为什么没拿?如果不是文义上有原则差别人们为什么要求比照公共财产在私有财产前加上“神圣”字眼?如果没有原则差别修宪机关为什么不按“要神圣都神圣,要不神圣都不神圣”的主张修改宪法有关条文?2.公有财产前有“社会主义”的定语,这表明宪法将这种财产的地位和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地位和命运联系了起来,而且没有“依法”二字,表明对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私有财产没有这种宪法地位和现实地位,自然也没有享受这种宪法待遇。此外,私有财产还在逻辑上被区分为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表明保护是有条件的。3.国家得“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有特别的义务,对其他主体财产没有这种义务。《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在文义和逻辑上都与宪法有关条款冲突,这点再明显不过了,只要有中学生语文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能看清。
  我们还要看到, 从1923年《苏俄民法典》[9]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和法律学说,长期以来都是把关于公有财产优位的宪法条款的精神理解为对国有财产给予特殊保护的。苏俄宪法和后来的前苏联宪法中只是规定公有制是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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