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字体: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资本主义社会有的部分社会经济现象我国也会有,如经济领域的私有制、按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还有技术等东西)分配,贫富差别等等。
  公开信的另一个理论缺失,是忽视了中国已基本进入了市场经济社会、宪法肯定了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事实。两种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社会都搞市场经济,当然会有一些相同的规律性的东西要遵循,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律性的东西就是平等。马克思有一个对于搞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学者们来说几乎是众所周知的观点,即: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货币是比商品更进一步的平等派;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在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广泛的平等要求,包括反映在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只不过是商品货币关系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久而久之在国民心中形成了牢固的成见的表现。[8]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进而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公民的平等意识的影响和在政治法律方面必然会促成的结果和要求,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并没有太多的差别。我国不同主体的物权的平等保护,就包含在这种必然结果和要求之中,法律只能对其顺应之,否则社会就要受到违反客观规律的惩罚。《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顺应了这种规律,从这个角度看此举应当受到肯定而不是遭遇批评。
  公开信关于公有物权比私有物权更根本的判断颠倒了社会生活的真实关系。公开信写道“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从本源上说,公有的尤其是国有的财产只能来自公民等社会的个体,而不是相反,而且,国有财产应当是工具性的,应该为实现和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服务。这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本源在民,不在国家,本末不可倒置。公开信说的这番话就像过去人们将谬误当真理的“大河涨水小河满”一样颠倒了真实关系:大江大湖难道不是从小溪小流汇集而成的吗!除了个别特殊情况,有谁见过大江大湖向小溪小流倒灌?
  另外,公开信批评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疏于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情况,但这种现象不会是平等保护造成的,恰恰相反,这些确实存在的现象倒是实践中没有真正做到平等保护的结果。改善公有财产保护状况,使公共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在事实上获得同样水平的保护,问题不就解决了么!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出在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与修宪和立法没有多少关系。
  三、在宪法眼中财产权从而物权是区别保护不是平等保护
  在初步证明了《草案》不存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后,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到本文要解决的一个更核心的问题,即考察该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是否确有违宪嫌疑。
  要评论《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是否有违宪嫌疑,先得厘清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含义和精神。物权既然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厘清宪法对财产权是实行区别保护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多处修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
    后“物权法草案”时代的争议
    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收到意见4713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首日 社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 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