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字体: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而不是那样的条文背后的社会利益关系、财产关系,而对这种关系的理解说到底是没有学科之分的。正因为如此,历史上最著名的民法典才可能由拿破仑领导搞出来,那部民法典的精神是拿破仑的,起草人即民法学家们都不过充当法律工匠或曰法律技师的角色而已。拿破仑是军校炮科出生,他当初是不是像我们现在的文史理工等科的本科生一样学过《法学概论》我不想去查考,但他没得过民法硕士、民法博士学位我还是敢肯定的。可谁敢据此说他不懂民法!应该说,从根本上讲,拿破仑比那几个民法专家更懂民法,尽管拿破仑有时可能因看不懂某个名词得请前者解说一下或自己翻翻法学辞典。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导立法的人士有多少获得过民法学甚或其他法学的学位,我想大家心里也都一清二楚。一些人怎么不说他们不懂民法或是“法盲”,而偏偏说一个留过学的法学老教授、老博导是“法盲”?!一个还不大懂世情,学了几门民法类课程就自以为了不得的法学本科生说这类话可以理解,资格再高些的人士这样说就显得不怎么好了。
  对同一个学术问题,有不同意见才正常,没有不同意见是反常的。众口一词,千夫指向一个人或一种观点,那不太像学术研讨。学术研究不必搞意见一致、舆论一律。学者们不妨冷静地想一想,既然大家观点完全一致,还开研讨会做什么呢?我国正像邓小平说过的那样,旧时代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4],我们这个时代的学者们应该设法阻断而不是自觉延续某种很容易形成遗传的文化性基因,逐渐用宽容的心态对待不同意见,逐步适应利益日益多元的现实社会。[5]搞学术与搞政治在方式方法上要分开才好。
  二、看不出《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
  社会主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重要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我感到,公开信列举的不少社会现象在各地的确不同程度的存在,[6]但较难找到它们与《草案》的关联。至于公开信批评《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显然根据不足。在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上,我以为公开信有一些不甚到位的地方。
  公开信的一个突出的认识缺失,是没搞清已经由宪法序言肯定了的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书本中的和过去脱离我国实际追求的虚幻的、以“一大二公”、“大锅饭”等做法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已经给予了社会主义概念以革命性理解,它把中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同传统的、教条的社会主义彻底区分了开来。这份划时代的文献写道:“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对这个问题,我们党已经有了明确的回答: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7]按照这个理论,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能够包容很大比例的非公有经济成分,容许较大的贫富差别,像承认劳动的权利一样承认合法的资本的权利。因此,毫不奇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多处修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
    后“物权法草案”时代的争议
    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收到意见4713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首日 社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 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