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字体: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权利的归属及其运用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真正应该是广大公民的事情,法学家、民法学家所能作的,只能是从技术上、形式上把依据宪法形成的、大多数公民所能接受的分配规则记录好,而不应是试图决定其实质内容。《草案》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出现了尖锐的意见对立,表明该草案起草过程背后有不同社会阶层在进行激烈的法权博弈,法学家只不过是他们的自觉或不自觉的代言人。
  民主地立法、自由地评论法律和法律草案,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和要求,法学者得适应这一要求善用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法学者能够实际参与法律案的起草、有时甚至写一封信就能够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进程有所影响,这些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我国立法民主化程度的加深,是很令人感到欣慰的事情。
  我国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有权制定基本的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短,难以对法律逐条进行实质性审查,这种现实决定了学者和国家有关工作机构协同起草法律草案阶段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阶段的民主讨论具有其他国家通常所没有的实质意义。公民对《草案》有这样那样的不同意见很正常,这些意见可再经整理和分类做成不同选项报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法定程序做最后定夺。这是国家大事,每个人都有权站在宪法的立场自主地发表意见。法学界不应该让人感到无论讨论什么问题,好像都是按学术门派在分彼此,一个单位一种意见,一个行业或一个学科一种意见,朋友兄弟互相支持,师生故旧彼此呼应。
  当然,有人也许会认为,那么多学者都赞成草案,只有极少数人不赞成,不应该让极少数人的意见影响草案的审议和表决。一般地说,这是有道理的,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看这少数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有多少代表性。法学家是专业人员,不是选民选举的代表。专业人员通常有他们自己的职业共同体的特殊利益,他们很容易聚集起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共同发声,如果有关人士还另外握有其他资源,它们就能邀集更多的人共同发声。但这与他们代表了多少人没有必然联系。反之,至少在理论上,少数人可能代表着很多没有专业能力、没有发声能力的人的意志或利益。
  从报纸和网路上的情况看,我觉得不少人还不能理性地看待巩献田教授对草案的批评,正反两方面都有显得过于情绪化的表现。[3]从正面说,巩教授敢于上书中央,勇气的确可嘉,但恐怕他本人也不愿担当那“勇士”、“民族脊梁”、“民族英雄”的头衔。从反面看,“法盲”、“历史罪人”、“全民公敌”的帽子似乎也太离谱。我以为,对于一位只不过是对一部法律草案发表过自己看法的公民,既不必如此褒奖,也大可不必这样贬低。至于有人说他批评草案是“想‘搏出位’,捞点钱,”那简直就是人身攻击了。
  说到法学人士讨论问题的风气,我想特别表达一点希望,即不要动辄祭出法律神秘主义、民法神秘主义的大旗封别人的口。民法是与每个人的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其条文理解起来应该说没有特别的难处,真正难弄懂的是决定它们之所以是这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做出多处修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
    后“物权法草案”时代的争议
    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收到意见4713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首日 社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 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