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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 ||||
| 作者:童之伟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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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利,更不是什么私权利而是将其视为基本经济制度中从属于该制度的基础的一种附属性内容或部分。虽然我们今天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私有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利,但宪法在结构上是将其看作公有财产权的附属物或经济制度次要构成因素的结构安排是清楚明白的。在这种主从关系下谈论对两者的平等保护很有些脱离宪法的实际。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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