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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做说明,本文即可视为尝试运用综合再造法的实例。 借用以上方法来理解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我的结论是,《草案》所贯彻的平等保护原则的确有违宪嫌疑。当然,这些方法也不一定科学合理,分析结果仅供关注这个问题的有关机构和学者参考。由于文章篇幅关系,我只能在合并同类项后试对我们面对的问题做简要评析: 1.按原意解释法[29]理解,平等保护原则涉嫌违宪。[30]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解释机关通常非常注重原意解释。“原意解释的关键是要求宪法应该按照其起草和批准时的理解来解释。”[31]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而美国宪法是由法官结合其所审理的具体案件解释的。对待违宪争议,美国法官和律师通常运用的解释方法是原意解释,即依据制定宪法时制宪者的本意来解释宪法的有关条文。所以,他们在解释宪法有关条文时,往往特别重视当年制宪会议的原始记录和制宪会议成员对宪法有关条款的阐释。[32]我们可参照这种做法。 我国1982年修宪时,宪法修改委员会明确指出了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在宪法上地位不同。对于宪法第7条、第12条的规定,宪法修改委员会当时的解释是:国有经济“是保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于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定性条件”;不同经济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不同”。[33]宪法地位不同就是宪法上不平等,而宪法地位不平等很难说可享有平等宪法保护。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修正案改善了私有财产的宪法处境,但没有改变不同主体财产的相对宪法地位。 2.按历史解释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也涉嫌违宪。[34]历史解释讲求结合制宪或修宪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来解释宪法有关条款或有关词语的含义。我国在1982年修宪时,“一大二公”仍然是活生生的社会经济现实,私有财产中只有经特别列举的几项受宪法保护,且只限于生活资料。在那个时代,如果有人说私有财与国有财产一样受宪法平等保护,那一定会被认为发了疯。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改善了私有财产权的相对地位,但没有提升其宪法序位,所以,没有足够根据说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改变了宪法关于不同所有权主体的财产地位不同的状况。 3.按文本解释法[35]和逻辑解释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仍然涉嫌违宪。在第三部分“在宪法眼中财产权从而物权是区别保护不是平等保护”中,本文实际上已经运用文本解释法和逻辑解释法初步证明了平等保护原则涉嫌违宪。请参见前文有关部分。 4.按宪法典结构解释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涉嫌违宪的情况同样明显。[36]原来保护公民一部分私有财产、现在“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宪法第13条位于《宪法》第1章《总纲》中,而不是像公民基本权利一样位于第2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这种结构安排表明,宪法并未将私有财产权视为公民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