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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因银行误操作致信用记录不良索赔38万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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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吴正懿 通讯员 叶利霞 个人的信用记录因银行的操作失误导致“不良”,按揭买房、购车处处碰壁,怒而起诉4家银行。早报记者昨天获悉,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日前审理了浙江首例“信用权”案,原告要求4家银行登报道歉;并分别赔偿8万—10万的损失费,合计38万元。 莫名“飞”来百万元贷款 小吴是嘉兴市某供电局职工。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他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信用危机”——因为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单位集体办理信用卡,只有他一人不能办理;今年2月,通过某中介买房,看中了一套价值52万元的房子,但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最终没成交;今年2月,准备贷款买车,金融担保公司复查其银行信誉发现他有13万元贷款未还,且信用度非常差,买车愿望又破灭了。 百思不得其解,小吴到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征信中心查询。信用报告显示,他在工行嘉兴市分行、嘉兴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嘉兴分行、上海浦发银行嘉兴分行累计有106.3万元贷款,且有数次逾期还款记录,而他压根没向上述4家银行贷过这些款项。 今年6月,小吴将4家银行告上法院。起诉状称,公民的信用记录是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的重要内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在原告个人金融信用方面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信用记录“张冠李戴” 人行嘉兴中心支行向南湖区法院出具的《复函》,揭示了小吴信用记录“恶劣”的原因。 原来,小吴与案外人吴某同名同姓,又都是嘉兴市商业银行的客户。2003年,小吴在该行办理贷款时建立了个人信贷记录。2005年1月,案外人吴某至该行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核对身份证号码,错将信息录入原告小吴的信贷记录中。此后,当案外人吴某与其他3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记录被自动匹配至原告的信贷记录。 庭审中,工行、交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兴分行均提出,他们与原告并没有发生过信用业务,在向人行征信系统上报中也没有失误,不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嘉兴市商业银行则承认输入错误,但称当时录入的该笔贷款已按期归还,不会造成原告信用度降低,也不会留下不良记录。另外,该行依法向人行征信系统提供信息,并已依有关规定纠正了错误,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人行嘉兴中心支行则称,个人征信系统尚不成熟,出错属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且相关法规已制定纠错机制。目前,原告信用记录中的贷款及不良记录已全部纠正,“得到了圆满解决”。同时,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信用记录并不是能否得到贷款的充分条件,还应符合“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等。 对银行的答辩,原告代理律师——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徐向军说,银行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不应由消费者买单,“就像你知道电脑经常要中病毒,那就得经常杀毒,而不能因此推卸责任。”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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