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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拒还公司电脑坚称自购 资料存储日期“露马脚” | ||||
| 作者:殷超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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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后,拒绝归还公司为他配的笔记本电脑,并称是自己买的二手货。公司催讨无着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电脑。通过该电脑中公司资料储存日期的鉴定,法院认定该电脑即公司所配电脑。7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返还科技公司所配电脑。 张先生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04年初,因为工作需要,公司配给他一台“三星”牌P30笔记本电脑。2006年8月31日,张先生离职,但没有返还公司所配电脑。公司多次向他催讨不成,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先生返还该笔记本电脑。 张先生辩称,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确实配给他“三星”工作笔记本电脑1台,离职时,也确未归还,因为公司拖欠他的工资,于是同公司口头约定以该电脑抵押在他手里,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万余元后予以返还。2006年年底,他到湖北襄樊出差途中失窃,但未报案。之后为了方便工作,他就在湖北襄樊重新购买了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旧笔记本电脑1台。 庭审过程中,经科技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该电脑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该电脑中有存储日期为2005年的科技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记本电脑是否为原告配给被告的工作电脑。被告称原告所配电脑已丢失,2006年年底其向他人购买二手电脑,而被告系于2006年8月辞职。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该台电脑中有存储日期为2005年的原告的相关技术资料,故法院认定该台电脑即原告配给被告的工作电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该台电脑抵押在被告处,且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是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故被告该辩称理由,法院难以支持;至于被告称,其与原告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科技公司“三星”牌P30笔记本电脑1台。案件受理费60元、财产保全费80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25140元,由张先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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