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霞说:“离婚了,说好房产归我,可他就是不办手续,我要告他。”刘晓说:“为吞房产,她假戏真做,我要她和我共同承担债务。”曾经的夫妻刘晓与阿霞在协议离婚后,为争夺房产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不见了往日的情义。记者昨天了解,该房产纠纷案已由南山法院一审判定:“驳回原告阿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阿霞不服,表示要“上诉”。
原告:说好房子归我
阿霞与刘晓在2006年11月28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两人当时的约定,南山区前海路鼎太风华社区某单元的一处房产归阿霞所有。此前购买房产时,房产登记在两人的名下,但离婚一年多,阿霞多次找到刘晓,让他协助把房产登记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刘晓不予配合。
2007年12月20日,阿霞一纸诉状将刘晓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晓履行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被告:女方要独吞房产
被告刘晓说:“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有原因的。”按刘晓的解释,虽然他与阿霞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这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体现,而是两人为了逃避共同债务编造的假离婚协议。
事情要从2005年购置鼎太风华的房产说起,当时因资金不足,刘晓和阿霞商量后向朋友李某借款55万元,另付5万元利息,约定2006年8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刘晓不能够及时还款,而李某又急着用钱,催款不成功便将刘晓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刘晓归还借款。
一方急着要钱,另一方无钱可给,情急之下,刘晓与阿霞假装协议离婚。然而,就在离婚协议作出“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的约定后,刘晓感到“阿霞的目的是要独吞房产”。
法庭上,刘晓追悔莫及,“对于办理假离婚一事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涉案房产已被查封
阿霞当庭承认,涉案房产的首期付款是由刘晓支付的,而刘晓还为她支付了另一套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刘晓说,那套房产是阿霞婚前居住的房产,在还清了银行按揭后,阿霞已将那套房产以80多万元的价格卖掉了,用卖出的余款支付了该套涉案房产的按揭款,这一切,刘晓都是后来才知道的。阿霞认为,不管怎样,离婚了,就应该按离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问题。
法庭调查显示,本案第三人李某在告刘晓一案时,虽然胜诉,但因刘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已向刘晓发出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本次庭审中,刘晓向法庭出示的房产信息也表明“本套房产有抵押、有查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b>
南山法院认为,阿霞虽不认可刘晓关于“向李某借款55万元用于购房”的说法,但该债务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刘晓借款时已经明确借款用途为购买房屋,且刘晓也确实用借款购买了二人名下的房屋。相比之下,阿霞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刘晓个人的债务,故该笔债务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债务。
在李某告欠款不还案判决8日之后,刘晓与阿霞即到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将涉案房产约定归阿霞所有,刘晓关于“原、被告双方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的主张,可以从上述事实中得到验证。
法院认定,虽然阿霞与刘晓通过法律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将涉案房产归阿霞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并非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属于无效。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6126.5元。
一审判决后,阿霞不服,并提出要“上诉”。(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真假离婚都无法逃避债务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永泉认为,本案涉及到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债务,以及第三人的债权追偿问题。金律师认为,该55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证明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该房屋在购买时房产登记在两人的名下,说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晓与阿霞无论是否假离婚都无法逃避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特别是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是串通的,就可以判决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全部财产归女方的约定无效,本案的判决已体现了这一点。
关于阿霞将“假离婚”假戏真做,刘晓要追回财产困难重重。金律师认为,刘晓与阿霞已办理完离婚手续,并取得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可以说不管他们的离婚意愿真假与否,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来说已经终止了。只要女方不同意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无法再恢复。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刘晓现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还是能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也就是说,刘晓必须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这份离婚协议时,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其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律师指出,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金律师指出:“对于李某,无论刘晓与阿霞的婚姻是否恢复、该房子最终属于谁,都不影响法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因为夫妻对共同债务具有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