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土地转让不符法律规定 合同被判无效定金应返还            【字体:
土地转让不符法律规定 合同被判无效定金应返还
作者:郑之新 党…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案,被告温某等三人因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该院依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并向原告蒙某等二人返还50万元定金及利息。

    2007年3月,蒙某等二人经朋友介绍知道温某等人有意将一块约30.5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于是蒙某就找到温某,经双方多次协商初步达成口头转让意向,即转让价为740万元,蒙某先预交50万元作转让定金,在温某办完相关转让手续后才支付余下款项。2007年4月1日和19日,蒙某分别两次将共计50万元定金交付给温某等人。之后因双方对转让的余款交付方式、时间和价格的变动协商不一致,互不信任,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书面的转让的合同,转让不成。后蒙某与温某协商要求退回已交付的定金,但温某以蒙某没有按时将余款打入被告账户,是蒙某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定金。在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蒙某等人向宾阳县法院起诉,要求温某返还定金50万元以及收到定金之日起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的利息。

    宾阳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所协商转让的土地既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也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且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也未办理任何的权属证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民事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被告从无效的转让行为取得的50万元定金,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拒不返还已收的定金给原告,存在过错,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以自收到定金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比较合理。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北京一销售公司低价转让72辆
    浅谈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纠纷
    合同未经依法登记 出租国有土
    南京江宁法院受理2500万元股
    股权转让依法有效 未按时偿还
    股权转让起纷争 公司诉求返还
    疑转让方已事先抽走资金 股权
    两高管非法向社会公开转让近
    《满城尽带黄金甲》版权转让
    村民交纳土地承包费被拒收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