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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梁广镇现象”,我国人大制度应在制度上保障人民代表真正实际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应在法律和实践上切实保障公民的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保障人民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
据2008年6月2日《检察日报》报道,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鉴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的身份,经云浮市检察院申请,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一人可否兼任两地人大代表?两地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
最近学界和实务界都在热议上述“梁广镇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从“梁广镇现象”反思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已经为该制度在我国五十多年来运作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所充分证明。所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其“正”是指该制度受到重视且运作较为良好时(如从“八二宪法”实施至今)对我国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其“反”是指该制度被践踏,被弃置不用(如“大跃进”时期)或该制度存在缺陷、漏洞,运作不良时对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负作用。“梁广镇现象”即说明我国人大制度至今仍存在某些缺陷和漏洞,有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反思“梁广镇现象”,我国人大制度至少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
其一,应在制度上保障人民代表真正实际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真正代表相应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包括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监督政府和决定相应选区重大问题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而目前像梁广镇这样的代表,不要说实际履行两地人民代表的职责,切实代表两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就是实际履行一地人民代表的职责,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恐怕都是不可能的。两个县级人大(特别是非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大)之所以选梁为市级人大的代表,考虑更多的恐怕不是梁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能力,而是他对当地的投资贡献。我们如果要真正保障选民选出的代表真正实际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真正切实代表相应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就必须逐步推行和扩大人大代表直接竞选的范围(深圳市即将推行此项改革),让选民对被选举人有更多的了解和更多的选择。这样,不仅两地同选一人为其选区人大代表的可能性将不存在,一人被同时选为两级或两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可能性也会大为降低。
其二,应在法律和实践上切实保障公民的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选举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但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均是有体现的,如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选举法》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规定等等。当然,现实生活中,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践中,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限制和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原则并没有完全实现,如选举法中关于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实践中上述“梁广镇现象”所体现的公民因“财产状况”不同而有不同的被选举权(同时在两地当选)。对于前种不平等,胡锦涛总书记曾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郑重建议加以改革,“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于后一种不平等,恐怕应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限制。
其三,应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保障人民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保障选民和选举单位对所选出的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就“梁广镇现象”分析,目前我国很多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联系渠道看来并不那么畅通,选民、选举单位往往很难“追踪”自己选出的人民代表是否反映了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选民和选举单位对所选出的人民代表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在实践中,不仅生意繁忙的梁广镇在广东、广西两地任人大代表难以与选民形成密切联系并接受选民监督,就是仅在一地一级人大任职的很多人大代表也很少与选民和选举单位打交道,选民和选举单位也很少有途径,甚至很少有兴趣监督他们。这是为什么?问题不在于法律的原则规定,而在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如果,制度设计不能切实保障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举真正能为自己代言,真正能为自己办事的代表,不能切实保障其后能有有效途径罢免不能真正为自己代言,真正为自己办事的代表,或在下一次选举中以投票方式表示不满,那么,真正的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难以建立和实际运作。
反思“梁广镇现象”,展望深圳市正启动的区级人大代表直接竞选和其他政治体制改革前景,我们对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充满希望。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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