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江苏法院受理首起汶川地震失踪者宣告死亡申请案            【字体:
江苏法院受理首起汶川地震失踪者宣告死亡申请案
作者:史友兴 周…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昨天记者从镇江京口法院获悉,(江苏)全省首起对在汶川大地震中失踪人员申请宣告死亡案,19日被该院正式受理。

    据法官介绍,现年50多岁的徐斌(化名)是镇江市某企业干部。5月12日下午2点多钟,出差四川的徐斌乘大巴行驶在距汶川县映秀镇约1公里处,突遭8级强地震并身陷地震中心,所乘大巴被泥石流冲走,车上除6人生还外,其余人员生死未卜。据6名生还者反映,徐斌已无生还可能。为此,沉浸在巨大悲痛中的徐斌家属,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徐斌宣告死亡。

    承办法官介绍,无论是对于那些已经遇难、但亲属并不知其遇难的“遇难者”,还是没有遇难但亲属并不知其下落的“失踪者”,与他们有关的人身、财产、家庭及社会关系,都已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比如:这个人的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其财产归谁保管或所有;未成年的子女怎么办;配偶是否可以再婚……等等。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对于那些下落不能确定的人,到底是死亡还是失踪了,抑或健在,需要有个明确的结论。只有这样,相关的法律关系才能得以妥善解决。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一个人是否失踪或死亡,应当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确认。据悉,徐斌宣告死亡案,还将进一步查证审理。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法院依法认定华窑为中国驰名
    霸住老人房屋不走 法院调解儿
    农科公司试验品失败致瓜农受
    打篮球被拽受伤 法院依公平原
    帮好友解困典当自家房屋 遭遇
    租住房屋起火责任难定 法院判
    骑摩托车撞死人互相抵赖 法院
    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 债务人
    司法考试“保过班”状告学员
    员工不满公司安装摄像头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