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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 【字体: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作者:巩献田    文章来源:http://www.blogchines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5

别墅;登记二分承包地和千亩蔬菜棚难道就收取一样的费用吗?保护富人利益在此可见一斑!
3、《草案》第55条“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继续私有化的号角!以后什么都可以成为私人的了!因为,只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的,根据逻辑上的排除法,法律可以规定任何物权客体都不是国家的!这条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上简直连资本主义也不如了!
4、《草案》第56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的财产即国家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国家机关非经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无权处分的!
5、《草案》第58条 “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政府在没有法律专门规定和具体(特殊)授权的情形下是无权享有国家财产权利的!所有者是全民!
6、《草案》第72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自己的决策导致的亏损就可以不承当责任?本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就没有什么“破产”之说!如今的国资委负责人的“出卖国有财产”的行径是否应该受到严厉惩处!


最新回复物权法遭搁
2005年12月29日,几乎没有人留意到,《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如此前人们预期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全民大讨论,被众多媒体评为重大新闻事件之一。此前人们预计的进程是,《物权法》草案将由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再审,随后提交给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时间是2006年3月。
但情况看来发生了变化。
更确切的消息来自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一位委员,他告诉记者,《物权法》草案已经被暂时搁置——“2006年,应该不会再提交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
此前,国内民法学界已对此事传闻许久,但少有人向外透露。
不过,记者注意到,2005年12月29日,据新华社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通过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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