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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 【字体: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作者:巩献田    文章来源:http://www.blogchines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5

权随意出售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这是共同共有财产,它属于全国每个公民的!集体财产也必须有该集体全体成员的同意才能出售!
3、赶快制定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多年,而迟迟不出台的《国有资产法》,制定《***财产申报法》。而应该首先研究制定《国有财产流失追究特别法》,以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们要创造社会主义的法制文明,不要步资本主义法制文明的后尘!在21世纪,我们既不可能创造出我们先辈已经创造的象《唐律》那样封建社会法制文明的法典;也不可能创造出象法国资产阶级创造的《拿破仑法典》那样资本主义社会法制文明的法典;只能沿着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开创的法制文明大道继续前进才是唯一出路!以往所有的文明成果,我们都要借鉴和吸收,但是,我们绝不能亦步亦趋地盲目模仿和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必须创造我们自己民族特有的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如果不然,只能制定一部开历史倒车的民法典,它绝不会留下任何的光彩,必将作为耻辱的一页载入中国法制文明的史册!而后来的人们,每当提到这部法典而谈起它的制定和颁布的主要负责人的时候,我敢预言,绝对没有像我这样对待起草和公布《草案》的责任人这样的一丝一毫的崇敬和尊重!

(注意:由于本人身体原因,谢绝任何个人名义的访谈和信息传输)
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巩献田2005年8月12日
附件1、我的初步阅读,发现《草案》下列条款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

(一)1968年《民法通则》被《草案》改动的核心内容就是原来《民法通则》的第73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草案》竟然删去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我认为《草案》存在问题和错误的条款有:
1、《草案》第7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假如物主没有如实登记或瞒报如何办理?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如何成立呢?
2、《草案》第25条“不动产登记费不得依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 登记一间危险破旧的房子和登记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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