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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 ||||
| 作者:巩献田 文章来源:http://www.blogchines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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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随意出售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这是共同共有财产,它属于全国每个公民的!集体财产也必须有该集体全体成员的同意才能出售! (注意:由于本人身体原因,谢绝任何个人名义的访谈和信息传输) (一)1968年《民法通则》被《草案》改动的核心内容就是原来《民法通则》的第73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草案》竟然删去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我认为《草案》存在问题和错误的条款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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