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物权法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 【字体: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作者:巩献田    文章来源:http://www.blogchines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5

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
2、背离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
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
4、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总之,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
四、必须分清的几个问题
我认为必须分清:
1、《草案》的具体条款、具体原则与整部法律的关系,《草案》中的绝大多数条款(要素)和具体原则是对的和好的,但是一旦纳入整部法律(系统)后就发生质的变化了;
2、具体参与起草的学者、专家与起草法律的领导人以及通过法律的权力机关;专家(法学家)与政治家要分清;具体立法者的工作应该得到应有的肯定,他们的劳动要受到充分尊重,但是他们毕竟有专业的局限性,而政治家、领导者和权力机关不同,他们应该有政治即全局观点和整体观念。
3、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因为那些具体条款的规定在法学上和形式上来说是对的和科学的。
五、疑问和呼吁
我的疑问:
1、到底为什么废除“国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条款?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为什么不遵守这个原则?
2、为什么不首先制定民法总则,先为各民法分则即各个法奠定共同的和基本的原则,然后再一个一个地制订所谓的物权法、债权法呢?
3、为什么迟迟不研究制定早就列入立法规划的《国有财产法》和为什么不制定呼吁多年的《领导***财产申报法》?
我紧急呼吁:
1、为保持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请首先讨论宪法根本原则问题、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问题,公共(国家、集体)物权和公民个人物权的关系问题;如果不这样的话,请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不要把讨论引向枝节和细节问题,而忘记关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原则问题;枝节和细节问题是要讨论的,公民眼前和切身的小利益是要关注的,但是不能回避涉及全国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重大的利益的讨论。
2、立即停止出售或转让国有财产,国有财产是万万不能随意出售和进入市场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也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
    浅谈《物权法》实行后对担保
    物权交付与保留制度中的前沿
    离婚后房屋收益起纠纷 依物权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制度
    浅议物权行为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
    立法参与者回应各地物权法第
    《物权法》公共场所物业无权
    物权原因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