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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完全免责 | ||||
| 作者:张建忠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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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酿成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 李冬生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其次,《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类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第三者损失中的一个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指“财产损失”而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不属“财产损失”,仍属赔偿之列,故保险公司对原告杜懿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荣县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伤残和医疗损失合计56600元,被告徐权赔偿原告1880元,驳回原告杜懿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 张建忠律师点评:该判决的优点在于其对法律适用的准确理解。值得律师同行好好研究。 再看一个案例: 2006年1月1日,被告徐某无证驾驶一红旗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通顺路李桥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此次事故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徐某、王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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