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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金婚》剧本引发编剧著作权纠纷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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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电影编辑李女士因电视剧《金婚》编剧问题,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市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日,两被告与原告签定《剧本创作协议》,约定两被告聘任原告担任电视连续剧《金婚》编剧之一,负责创作50集剧本中后25集剧本,原告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创作剧本,如期交付了全部剧本初稿,并按照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且交付了部分修改稿,期间,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了前10集的费用81000元。 但2006年6月初,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突然通知原告剧本要退稿,并与原告于2006年6月9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金婚》成片后,原告前25集署名策划,后25集署名编剧之一,原告已收的10集剧本初稿费81000元不用退还,后15集剧本初稿费按稿酬处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十五集剧本初稿费的30%(即36450元)给原告。 而事实上,该约定没有得到履行,《金婚》播出前后,原告的署名权和著作权都受到了严重侵害:1、所有网站、纸媒体等各种媒体发表的信息、海报等大量宣传品在编剧署名栏里都没有原告名字;2、《金婚》前二十五集的片头署名里,没有将原告署名为策划;3、《金婚》DVD影片头字幕中,从头至尾都没有原告的名字。碟片外包装中编剧没有原告的名字;4、部分地方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字幕中从始至终没有原告的名字;5、在完成片后十五集里,用了许多原告初稿中所写的情节、人物、细节、对话等,违背了“退稿”约定,完成片并没有脱离原告的初稿。 原告不仅因为侵权行为受到了经济损失,同时遭遇了名誉损失。根据双方合同对署名权和著作权的约定,原告层多次找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交涉,但都没有结果,故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出和销售侵权电视剧《金婚》及其DVD制品,在新华网、新浪网、人民网、《中国电视》杂志等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侵犯署名权及著作权赔偿费,包含合理支出共计121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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