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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邻居天井建小屋影响自家安全诉请拆除被驳回 | ||||
| 作者:杨克元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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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邻居在天井内搭建小屋,秦先生认为影响了居家的安全。但法院在现场查看后却认为,小屋对秦先生家并没有构成安全隐患。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秦先生要求拆除天井内小屋的请求,但林女士搭建在天井东面围墙上的铁栅栏应予以拆除的一审判决。 秦先生住202室,林女士住101室,双方系上下邻居。2007年12月,林女士在装修房屋时在围墙上搭建了铁栅栏,并在天井的西南侧搭建小屋一间。秦先生认为,林女士搭建的铁栅栏与小屋影响了其居家安全,故提起诉讼,要求拆除东面围墙上的铁栅栏及天井内的房屋。林女士认为,东面围墙上的铁栅栏确实对秦先生家庭有影响,故同意拆除。但认为天井内的小屋,对于秦先生家的安全是没有影响的,故不同意拆除天井内的房屋。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至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林女士在东面围墙上搭建的铁栅栏高出围墙约为1.05米,南北长度约为1.9米,该铁栅栏顶端距离秦先生南房屋阳台窗户约为1.2米。小屋搭建在天井的西南侧,紧靠南围墙与西围墙,该小屋的材质为泡沫夹心板,小屋长度约为1.7米、宽度约为1.88米,高度约为2.3米,其中小屋南端高出围墙约为0.1米,小屋北面最外延距离主楼南墙约为1.5米,小屋屋顶与秦先生房屋窗户底部的垂直距离约为1.6米。 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东面围墙上搭建的铁栅栏距离秦先生的窗户较近,确实给秦先生家的居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现秦先生要求拆除该铁栅栏,林女士亦同意,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天井内所搭建的小屋,从现状来分析,要从小屋的屋顶直接进入秦先生家中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此该小屋并不影响秦先生的居家安全,故对于秦先生要求拆除天井内小屋的请求,难以支持。法官希望双方在相邻关系中,理应相互体谅,妥善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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