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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法院对检察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郭开诚、周小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两次庭审,当庭作出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至此,震动一时的内蒙古首例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起重大案件有了一审结果。 2005年1月,被告人郭开诚(系杭州蓝 天自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在杭州蓝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法人代表余春荣(在逃)的指使下,编制了一套定时停机程序,并将该程序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被告人周小松(系杭州蓝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的手提电脑中,同时,告知其如何安装和操作使用该程序的技术性问题。被告人周小松利用在乌拉特前旗临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公司”)安装、调试该公司向“蓝天公司”购买的PVC自动化生产设备之机,于2005年1月17日13时40分11秒将该定时停机程序输入“临海公司”正在运行的年产6万吨聚氯乙烯自动化控制系统(DCS系统)内,并设置了停机警示语,之后,返回原单位。2005年2月1日14时7分,“临海公司”的该DCS自动化控制系统按定时停机程序的预定期停止运行,使总投资1.5亿元、年产6万吨PVC自动化生产线全线停产,停产时间长达58小时,致使“临海公司”因停产遭受经济损失一百二十多万元。
此案是内蒙古发生的首例涉及该罪名的案件,也是以高科技手段在高科技领域内实施犯罪并造成经济损失超百万元的重大案件,该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庭前以和解方式成功解决,最终以二被告人认罪、法庭当庭作有罪判决而告终。(文/图木乐 张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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