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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李未被航空公司托运 乘客终审获赔1500元 | ||||
| 作者:韩京晶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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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航空公司未将乘客行李托运至目的地,乘客为此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肖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肖某1500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06年9月5日,肖某在北京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9月28日由北京飞往马尼拉的航班往返机票。但肖某到达马尼拉后,发现自己的三份行李均没有到达。后经联系其中一份行李于第二天送到,其余行李一直没有音信。行李中有潜水设备及生活必需品,由于行程早已安排好,肖某便于2006年9月30日按照计划乘坐美国大陆航空公司航班飞赴帕劳进行潜水。因行李没有送达,肖某只能租用潜水设备并购买生活必需品。回到北京后,肖某在北京首都机场行李库房找到了其托运的行李。 后肖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行李运输事故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作为造成的,要求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4000余元损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南航北京分公司均同意肖某所述的事件过程,但认为公司事后送达了一件行李,不能算不作为。只同意赔偿肖某部分损失1500元。同时,要求肖某提供英文证据的中文翻译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肖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为支持其的诉讼主张所提供的部分证据是在国外形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该部分证据办理相应的证明及认证手续。因肖某未按规定完善其所提供证据的程序性手续,所以对其的该部分主张难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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