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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二卖 房产商被判1+1赔偿            【字体:
一房二卖 房产商被判1+1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登封市一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欺诈”购房者,结果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1+1赔偿,共计20万余元。

  据介绍,家住登封市东金店乡的岳某经营一个体预制板厂。2003年4月中旬,登封市一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豫龙花园小区时,购买了岳某价值95000余元的预制板
。同年9月9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一份售房协议,岳某购买建筑公司一套商品房,并用货款抵付购房款,差价1万元由岳某另外给付。房屋竣工后,岳某要求建筑公司交付房屋时,才发现这家公司早已以高价将该套房屋售予他人。岳某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21万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建筑公司将房屋高价另售他人,导致与岳某的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恶意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返还岳某购房款,并按该数额向岳某承担赔偿责任。

  买车买房遇欺诈,也能双倍索赔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泽远介绍,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见利忘义,为了谋取更高的利益,恶意违约,一房二卖甚至数卖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先买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可在购买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遭遇产品质量问题或被欺诈时,是否也按照消法1+1赔偿处理,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由于没有定论,各地法院处理不同,为维护公众权益,最高法院于2003年初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不管是购买汽车双倍索赔案,还是购买商品房双倍索赔案,我省法院均已有判例,判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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