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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雇车运货
司机“牵”走15万巨款
2006年12月29日下午,老雇主刘老板打电话给司机陈某,要求其开车到我市郊区一家眼镜配件厂运输货物。于是,陈某开着自己的小货车,接刘老板上路。到了眼镜配件厂门口后,刘老板下车进去办事,吩咐陈某在车子里等他几分钟。刘老板走后,陈某发现他在车后座留下了一只黑色塑料袋子。拎过来一看,竟是十几捆百元大钞。
几分钟后,刘老板从眼镜厂出来,发现司机不见了,立即打他电话。陈某开始谎称自己就在附近,马上会回来。后来,他索性把手机关了。刘老板见放在车里的15万巨款已不翼而飞,慌忙报警。
事发报案求助
属盗窃或侵占引争议
公安机关接到刘老板的报警后认为,陈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公安无法立案侦察。
之后,一筹莫展的刘老板向瓯海区检察院申诉。检察官对刘老板反映的情况,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在该案中,失主的15万元钱既不属于遗忘物,先前也没有委托陈某保管,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予以窃取,是典型的盗窃行为,并且数额巨大,属于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随后,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12月,陈某在安徽老家落网。今年2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日前,瓯海区法院对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这起“疑案”作出一审判决,小货车司机陈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区分盗窃或侵占有学问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陈林慧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还是侵占的区分焦点在于:第一,被害人刘老板放在车上现金是否属于遗忘物或委托保管?第二,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首先,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本案中陈某所非法占有刘老板的15万元现金,该笔钱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刘老板委托陈某代为保管的财物。刘老板放在车上的钱不符合“遗忘物”及“委托保管”的性质。
其次,本案中陈某从车上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利用刘老板离开的机会趁机拿走刘的钱的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判定盗窃还是侵占,两者最核心的问题是判定财物由谁占有。盗窃是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本人占有变成所有就是侵占,他人占有变成自己所有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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