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 债务人主张支付法院不支持            【字体:
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 债务人主张支付法院不支持
作者:黄倩桦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在借款合同中只约定债务人有清还本金的义务,并未约定债务人有清还利息的义务,然而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要求债务人连利息一并计入应还款内。6月12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该案。

    韦建业与李定林均为上林县大丰镇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有过几次生意往来后便渐渐熟识,还一起合作经营饭店。合伙终止后经结算,李定林还应向韦建业支付人民币14000元。今年2月初,李定林给韦建业立下“欠条”,保证于2008年2月29日前还清债务。后李定林逾期不还,韦建业认为,李定林逾期不还欠款,自己可以向其主张偿还本息,但该主张遭到了李定林的反对。2008年4月,韦建业向上林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定林偿还债务14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债务之日止)

    李定林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定林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韦建业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故该院对韦建业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李定林欠韦建业债务人民币14000元,有李定林给韦建业立的“欠条”为据,“欠条”合法有效,李定林与韦建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故李定林依法应当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韦建业主张的利息支付问题,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消费合同按“损失赔偿原则”
    劳动合同法应对中小企业实行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三
    采购合同未成立 诉讼请求被驳
    卖主得知车辆早已报废 诉请解
    女子在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
    投保人隐瞒事实致合同无效 保
    签订售房合同后悔约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软
    师安宁:“登记”和“合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