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辽宁一飞行员辞职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57万元 | ||||
| 作者:范春生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 ||||
|
南方航空公司北方分公司的飞行员范国华因故欲辞职,但航空公司表示要在其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等277万元后才放人。无奈之下,范国华到法院起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定范国华应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157万元。 1992年,范国华从部队退伍,被南航北方分公司(原北方航空公司)招收从事飞行员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成长为一名出色的飞行员。2006年8月3日,范国华向航空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如愿。 航空公司表示,范国华成为一名出色飞行员,这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航空公司为其支付的,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单位的招录和培训费用共210万元。而根据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还需赔偿不超过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因此范国华需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同时,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范国华单方辞职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还应赔偿50万元。 对于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范国华无法接受。2007年9月4日,他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同年12月27日,仲裁委裁决范国华向航空公司支付227万余元才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范国华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航空公司经济补偿的金额多少问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作为特种行业,其用人单位需支付大量的资金用于驾驶员的培养及日常培训,因范国华在来航空公司之前已具备飞行员驾驶资格,所以不必向航空公司支付70万元初始培训费。但其在航空公司工作15年,应支付后续培训费,按民航总局文件规定最高10年的补偿标准计算,应支付140万元。同时,范国华应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 法院还认定,航空公司其余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范国华在赔偿上述157万余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为范国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辽宁阜新诬告案司法人员迫于 3辽宁人在京强收外地出租司机 辽宁宣布侦破楼道抢劫杀人系 辽宁省施行新办法:下月起罚 辽宁女主持人北京求学殒命 高 1岁时就诊体内留针头 辽宁44 辽宁:罕见海蜇伤人致死索赔案 辽宁营口的哥撞死劫匪被判11 辽宁近百名人大代表呼吁重审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