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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上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照片 法官释法双方和解 | ||||
| 作者:崔建民 张…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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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纪某与被告杨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该院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2007年12月底,被告杨某某在腾讯QQ互联网上发表侵害原告名誉的淫秽图片18幅及文章一篇,并留有原告工作单位、住宅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嗣后,原告不断接到骚扰电话,给原告家庭生活及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公民名誉权,即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由此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权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原告名誉的毁损及损害原告名誉的事实,给原告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且被告侵害名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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