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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空白转账支票被退回 个体业主一审被判还钱 | ||||
| 作者:王悦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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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经贸公司取得了个体老板赵女士的一张金额为8万余元的空白转账支票,后支票空头被退回。经贸公司起诉到法院,虽然赵女士否认与经贸公司有买卖合同关系,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票据无因性原理,判决赵女士将票面金额支付给经贸公司。 赵女士是一家个体木材经销中心的业主,曾三次委派中间人从某经贸公司处购置木材,合计货款12万余元,已付4万元,尚欠8万余元未付。2007年11月1日,经贸公司取得赵女士抵押的一张华夏银行的空白转账支票,票面金额89093元,出票人签章栏分别加盖有赵女士经销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及赵女士的人名章。经贸公司填写了支票收款人及金额之后将该支票存入银行。11月5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此后,赵女士未向经贸公司重新开具支票,也未支付货款,故经贸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赵女士承担票据责任给付89093元并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 赵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其与经贸公司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支票是给中间人的,至于怎么到了经贸公司手中也不清楚。赵女士认为自己并不欠经贸公司货款,故不同意其诉请。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票据债务人如果认为持票人是由于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不正当原因取得票据,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经贸公司提交的支票,由赵女士加盖了其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赵女士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经贸公司系以不正当原因取得支票,因此赵女士应当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赵女士的辩称不能构成对经贸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有效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经贸公司要求赵女士承担票据责任给付票据金额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赵女士给付上述款项银行贷款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赵女士于给付经贸公司89093元;驳回经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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