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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字体: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作者:岳嵬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7


  6岁时在校园里被玩伴打伤左眼,12年后左眼突然失明,文昌梁某将当年玩伴诉至法院索赔9.7万余元。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梁某的失明是否是由12年前的受伤所导致的?双方当事人争辩激烈。梁某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后,对方又几经申诉。日前在法院调解下,梁某最终拿到了6万元赔偿。

  小学时,被玩伴打伤左眼

  梁某和阿春都曾在文昌蓬莱镇中心小学上学。1994年9月的一天,下课后6岁的梁某与12岁的阿春一起在校园里玩耍,梁某突然被阿春扔来的一个小铁块击中左眼。由于伤情严重,被送至当地卫生院的梁某,当天即被转往省人民医院治疗。

  一个月后梁某出院,阿春的家长赔偿了其所用的医疗费共5200元。阿春的家长称,当时医院嘱咐梁某家人两周后到门诊复诊,但此后梁某却没去复诊,也没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

  阿春没想到,12年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竟是12年前的玩伴梁某。原来,2006年12月,梁某突然发现左眼看不见东西了,被省人民医院确诊为“左眼完全失明,右眼视力仅0.1”。此后经文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左眼已完全失明,左眼伤残等级评定为5级”。

  12年后失明,追索9万余元

  2007年4月,梁某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向阿春索赔97675元。

  阿春则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梁某在受伤后过了12年才起诉,明显已超过了诉讼时效,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文昌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梁某自受伤害到治疗终结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也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梁某的诉请。

  是否超诉讼时效,两审结论相反

  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2007年7月上诉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海南中院的认定与一审则截然不同。该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造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时候,即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侵害的程度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梁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007年9月,海南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阿春向梁某赔偿9.54万元。

  两度被申诉,经调解获赔6万元

  终审判决后,对于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梁某的失明与12年前的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阿春仍持有异议。去年底,阿春向海南中院申诉。

  经立案复查,今年5月10日,阿春的申诉被海南中院裁定驳回。阿春仍不服,又申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期间,双方的争吵和矛盾更加激烈。

  5月29日,经文昌法院多次劝说主持调解,双方终于互作让步达成调解协议,阿春向梁某一次性赔付6万元。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问题:

  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经一定的期间,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常常就是因为过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起算。

  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完全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它们的起算点是不同的。一审是以1994年9月发生伤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二审是以2006年12月梁某确诊左眼已完全失明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我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因为所谓知道或应知道,即客观上要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如果梁某不是因为眼睛失明,并且经过鉴定,他是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所以,时效的起算要从2006年12月开始。

  二、本案原告的失明与12年前的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证明梁某的失明与12年前的伤害有因果关系,是本案一个非常重要的实体问题。只有证明12年后的失明和当时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关系,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才能提起。因为不能排除,在12年里因其他的伤害或原因导致梁某左眼的失明。

  对此,医学鉴定结论对判决结果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本案中,在阿春未申请对这一因果关系做进一步鉴定的情况下,终审法院判令其做出赔偿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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