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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游乐场摔伤 经营者有责任吗            【字体:
儿童游乐场摔伤 经营者有责任吗
作者:孙致霞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7


  5月17日,市民王女士5岁半的儿子凯凯,从设在一商场内的儿童乐园2米高的滑洞道摔下。经医生检查,男孩腹腔内有少量积液,耻骨骨折。目前,家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但对方一直在回避。

  当天下午4时20分,王女士领着凯凯到南大街购物城三楼的儿童乐园玩,买票后,孩子一人进了“淘气堡”,王女士则在外面等。不一会儿,王女士听到里面传来孩子的哭声。进去一看,凯凯坐在地上捂着肚子哭,直喊肚子疼。凯凯告诉王女士,他是从2米高的滑洞道中,抱着直径10公分的不锈钢立柱向下滑时,突然摔落,屁股着地。王女士注意到,滑洞道下面的海洋球池,没有几个球,少数的几个球散落在一个角落,地上只有一层塑料,摸上去很硬。事发后,儿童乐园的王经理找来工作人员将男孩送到毓璜顶医院。经检查,男孩腹腔内有少量积液,耻骨骨折,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3970元。目前,孩子仍不能上幼儿园,只能在家躺着休养,母亲不得不请假照顾孩子。

  事后,王女士打电话给王经理,对方不理。王女士无奈投诉到12315。经毓璜顶工商所协商,双方商定5月29日上午见面调解,可28日下午工商所打电话通知王女士,儿童乐园拒绝调解。

  29日中午,记者来到儿童乐园暗访。记者看到,男孩摔下的地方是一个方洞,中间有一根不锈钢立柱,离地两米多。但现在下面堆满了球。记者还观察到,家长反映的原来卖票的地方,牌上标明:3岁以下的儿童,家长陪护免费;4岁以下儿童,家长陪护收费3元。而出事后,牌上内容改成了“必须有家长陪护”。见记者拍照,工作人员十分警觉,马上叫来两名商场保安,声称“这里是私人场所”,不得拍照,让记者拿出相机让他们检查。后经记者据理力争,才得以脱身。

  记者随后与儿童乐园的王经理取得联系。王经理称:如果是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的,我们会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通世律师事务所张霞律师认为: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凯凯在游玩时摔伤,儿童乐园理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南大街购物城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该场所内游玩时,获得财产和人身的安全。而儿童乐园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儿童乐园不能只谋求经济利益,而应当端正服务态度,勇于承担责任。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信服,赢得更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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