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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人之托买宝马 终审判令买车人清偿贷款 | ||||
| 作者:吴艳燕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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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先生出借身份给他人贷款“买车”,这一糊涂的行为不仅成就一起诈骗案,还因部分贷款逾期未还而被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穆先生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还清拖欠银行的33.9万余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4年1月,穆先生与银行及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穆先生向银行借款人民币55.8万元购买宝马530i轿车,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自当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1月16日。签约当日,银行将贷款划至汽车销售公司账户。然而事隔三年,眼看还款期限已到,银行却只收到穆先生归还的借款本金25.2万元及相应利息。在经多次催讨未果之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穆先生和汽车销售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 原审法院调查得知,穆先生贷款买车背后隐情。2004年穆先生受朋友尤伟庆所托出面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虚假的购车合同,尤伟庆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穆先生个人经济收入证明,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随后,尤伟庆将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的本票加盖私刻的公章后背书给一拍卖公司套现,并将所获赃款挥霍一空。去年6月,尤伟庆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入狱。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穆先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共计33.9万余元以及自还款期限日2007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汽车销售公司对33.9万元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之后,穆先生提出上诉认为,其本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未实际购买车辆,银行在未审核汽车是否已经销售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对尤伟庆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也未进行审核,行为上存在明显过错。涉案合同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合同。现尤伟庆已被定罪,刑事判决中明确银行的债权由尤承担,所以不应再向其本人追索拖欠的贷款。 对此,银行回应称收到的并非空白合同。穆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购车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穆先生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穆先生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担责。 市二中院认为,虽然刑事判决认定案外人尤伟庆利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现银行方面并未申请撤销合同,而是依据合同有效诉讼要求请穆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穆先生认为其是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即使该情况属实,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仍放任其发生,明显有不当之处。现无证据证明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或尤伟庆之间恶意串通,且银行已根据穆先生的划款委托书将款项划入汽车销售公司账户,因此银行作为善意方有权向穆先生主张权利。虽然相关刑事判决主文中要求尤伟庆退缴违法所得,但无具体金额。鉴于银行在刑事判决中受偿范围不明确且尚未实际受偿,故原审判决穆先生还款,并无不当。如银行在刑事案件中获得退赔赃款,该部分款项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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