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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交通肇事撞死人 雇主担责后状告北京市政公司 | ||||
| 作者:曹静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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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雇用的司机高某驾车撞到骑自行车的赵某,导致赵某头部磕在路中央的石块上,失血性休克死亡。高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刘先生也因此被判与高某连带承担对赵某家属的赔偿责任。但刘先生认为市政工程公司未尽养护责任导致道路出现石块与赵某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实际支付20万的赔偿后,其将北京某市政工程公司及其主管单位告上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先生在起诉中称,2006年8月25日晚上9点多,雇员高某驾驶刘先生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天堂垃圾处理场北侧路口时,将骑自行车至此的被害人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高某提起公诉,被害人赵某的亲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高某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刘先生作为高某的雇主,应与高某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8万余元。后刘先生实际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刘先生认为,被害人赵某骑车经过被撞到时,头部磕在路中央的石块上,才导致头部创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该路段的养护由北京某市政工程公司负责,公路上出现石块说明公司没有尽到养护责任,而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对道路养护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说该事实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市政工程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因此,刘先生将市政工程公司及主管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二者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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