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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龄产妇乘车颠伤腰部 车主和公交公司共担责            【字体:
高龄产妇乘车颠伤腰部 车主和公交公司共担责
作者:区倚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因山路颠簸,高龄产妇乘城郊公交车被颠伤腰部致九级伤残。到底是乘客自身原因还是驾驶员过错?6月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备受当地关注的公交车辆颠簸致伤乘客案作出终审,维持车主、城郊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11万余元(含已支付的医药等费用3万余元)。  

    2007年2月11日上午,34岁的陆良县某单位职工赵女士和丈夫携带刚满月的孩子乘坐王某驾驶的中巴客车,从陆良县城至马街海界。当车行至一村庄道路时,由于路面道路凸凹不平,车辆颠簸,导致坐在最后一排的赵女士受伤,无法坐立。事发后,驾驶员王某及时将其他乘客劝下车后调头将赵女士送往县城医院救治。客车车主支付医疗费1718元。因赵女士伤情较重,赵女士当晚转到昆明住院治疗31天,医生诊断为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行内固定手术,开支医疗费5万余元。赵女士出院后,医嘱需卧床3个月,专人护理。期间,赵女士又在陆良医治,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在赵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客车车主支付赵女士费用3.5万元。 2007年8月10日,赵女士的伤经司法鉴定为腰部损伤属九级伤残。

    法庭审理同时查明,王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李某,挂靠于当地城市公交公司。

    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驾驶员王某作为城郊公交车驾驶员,明知该线路路面不平应当谨慎驾驶,确保旅客运输安全。在驾驶中引起车辆颠簸造成赵女士腰部受伤,该车的实际车主及实际承运人公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车主、城郊公交公司认为赵女士受伤主要是当时生孩子刚满月,以及是高龄产妇造成,责任完全归咎于驾驶员是不客观的等提出上诉;赵女士则以未认定保育人员工资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终审审理认为,保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是旅客运输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赵女士的损伤系车辆颠簸所致,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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