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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售房合同后悔约 法院判决房主限期履约 | ||||
| 作者:闻锐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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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主却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房人将卖房人告上法庭,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纷纷案,依法判令售房人季某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协助买房人车某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现年30岁的车某系该县某镇居民。车某诉称,去年10月其与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出资7万元购买季某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当时即向季某交齐了购房款,但时过半年季某既不交房也不给其所购房产过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季某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季某则辩称,其与车某的房屋买卖不是事实,事实是季某借车某5万元现金到期未能按时偿还,故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作为还款约束。为证明其主张,季某提供了车某之妻李某为被告出具的一张2.7万元收条。季某愿还清车某欠款2.3万元,而非售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季某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车某付清购房款均属实,季某辩称借款未还才签订的购房协议车某予以否认,车某之妻李某证实季某向她另外借款5万元,此借款与房屋无关。季某也承认此款与购房之事无关,是不愿卖房。 法院认为,季某卖房给车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严格履行。被告季某主张不是买卖房屋、所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借款保证,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所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季某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协助原告车某办理完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季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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