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雇工受伤,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字体:
雇工受伤,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作者:贾 峰…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


  岛城某房地产企业负责人致电本报《法制周刊》询问:该企业将某工程的辅助项目发包给张某的施工队(无施工资质),张某的雇工董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3楼坠落,经治疗仍造成下体瘫痪。现在,董某向企业提出了享受工伤保险要求,并让企业支付其医疗费。企业是否要对董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医疗费用?

  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孙鲁文律师解答: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企业是否要对董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键要看企业与董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孙鲁文律师解释说,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董某不是该企业招用的工人,而是张某的雇工;董某并不接受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只对雇主张某负责;董某的劳动报酬不是由企业发放,而是由雇主张某支付。综合上述3点,董某与企业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对董某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企业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是有过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张某应当对董某负赔偿责任,企业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施工中油罐爆炸致工人受伤 公
    驾车人过失驶入工地受伤 施工
    学生篮球赛中受伤 学校未尽防
    电线杆拉线未设警示致路人受
    雇员受伤后索要赔偿 法官悉心
    雇工不慎从楼梯上摔落 公司和
    协议赔偿显失公平 受伤者诉求
    高温铝水外溅未戴防护面具致
    建房时横杠断裂致雇工摔伤 雇
    幼童玩耍时不慎受伤 同伴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