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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中油罐爆炸致工人受伤 公司被判担责70% | ||||
| 作者:胡卫国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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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四川籍民工因操作不当引起油罐爆炸造成受伤,公司拒理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复合材料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1万余元。 年近40的翁先生家住四川省开县,大地震虽然对家人无大碍,但房屋仍受到损坏,翁先生虽在沪工作但心里一直牵挂着家里的老小,而现在翁先生因打工受伤得不到赔偿又增加了烦恼。 2006年8月,翁先生与上海某复合材料公司签订该公司仓库彩钢棚及新油罐加宽棚工程承包协议,同年11月,双方再次口头约定由翁先生为该公司进行彩钢棚加宽工程。2007年1月,翁先生在电焊施工期间因不小心造成储油罐爆炸而受伤。经医院治疗翁先生花去医疗费等开支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翁先生遭外力作用致右股骨骨折,右第2、3近节趾骨粉碎性骨折,评定十级伤残。 为了赔偿问题多次与复合材料公司协商,但复合材料公司仅同意在医疗费中作小部分补偿,因此翁先生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9.9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4万余元;并保留其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复合材料公司认为,不同意翁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原告在承揽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或法人因过错致使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复合材料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而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电焊证书而从事电焊工作,自身亦存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事实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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