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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酒后游园摔死 公园未尽保障义务赔12.7万 | ||||
| 作者:郑良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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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一游客酒后在公园游玩时不慎从高台坠下摔死。日前,三明市梅列区法院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12.7万元。 2006年9月1日晚,市民郑某参加聚餐,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后,与5名同事一起到三明市麒麟山公园游玩。 其间,郑某不慎从10米高的平台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郑某系从高处坠落死亡,郑某的家人遂将公园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他在事发当晚喝了高度白酒,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郑某坠落处的平台与下方平台落差有10米,石阶外侧虽有护栏,但护栏仅0.45米高,低矮的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没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法院认为公园管理部门对郑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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