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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昆明市呈贡县法院审理“同命不同价”案件 | ||||
| 作者:储皖中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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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害人赔偿到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农村人口的标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因为如果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金将近42万,而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则为10万左右,相差悬殊。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受害人黄坤虽为农村户口,但自1994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昆明,务工和经商到2007年12月的事故发生之日。如果说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经商居住,他的经常居住地或者说他的主要收入来源都来自于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所以应该获得相应赔偿金为415420元。 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辩称:死者为农业户口,且他居住的地方系昆明的农村。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在城市居住且必须有固定收入,而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明,所以只能按照农业户口的标准赔偿,赔偿金额为100800元。 庭上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呈贡法院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要经合议庭共同商议再作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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