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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酒店服务拒签单 持卡人状告银行划款败诉            【字体:
不满酒店服务拒签单 持卡人状告银行划款败诉
作者:常鸣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8

  王先生入住一酒店,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白金卡进行了一笔4000元的预授权交易。因不满酒店服务,王先生在离开酒店时拒绝在预授权确认交易单据上签字,但银行仍向酒店付款3900余元。为此王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以下简称工行牡丹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工行牡丹卡中心拒绝向酒店支付3919元。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28日,王先生使用牡丹白金卡进行了一笔4000元的预授权交易入住重庆金源大饭店,并已在《住宿登记表》、预授权交易单据上签字认可。结账时,王先生认为酒店没有暖风且服务也不好,双方产生争议。最终,王先生未在预授权确认单上签字,并打电话要求工行牡丹卡中心拒绝支付该笔交易,但银行仍向商户付款3919元。王先生认为,预授权确认单银行存根联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签字,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当拒绝付款,据此将工行牡丹卡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牡丹卡中心的特约商户,在预授权交易发起时,应审核预授权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交易账号和卡号相符,并核对持卡人入住单签字和卡背面签名条持卡人签名相符后,将凭证妥善保存。在通常情况下,特约商户应审核预授权完成交易凭证上的签名,但当持卡人离店未结账时,特约商户可凭持卡人的已签名确认的入住单和消费明细,在有效期内发起预授权完成交易。

    牡丹卡中心作为发卡机构,对特约商户负有了无条件支付持卡人预授权有效期及金额范围内的付款承诺,应按照业务要求处理并履行付款承诺,对特约商户在预授权有效期内发起的预授权完成交易,不得拒绝向特约商户付款。预授权完成交易的操作人为特约商户,而不是银行,因此发卡机构或银行并不负有审核预授权完成交易签名的义务,根据预授权确认交易的规定及国际交易惯例,不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字银行也可以划款。

    王先生以其与金源大饭店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并要求质疑商家划款金额多少,是其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与发卡机构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承诺无关,王林波应向金源大饭店主张上述权利。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通过POS终端渠道,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预授权完成又称预授权确认交易,是指特约商户对已取得预授权交易,在预授权金额或超出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的范围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完成持卡人付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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