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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引发著作权纠纷            【字体:
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引发著作权纠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8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雷女士(中国国家话剧院编剧)状告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雷女士诉称,2004年10月28日,被告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马经理以海南洋浦金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原告签定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原告创作26集电视剧本《红色追击令》,每集创作酬金为1万元,签约后,原告创作14集剧本并向马经理交付,马经理支付部分稿酬后,再无下文。原告多次与赵马经理交涉,但其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托、抵赖,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也不继续履行义务。

    直到2007年7月份,原告收看到北京电视二套节目时发现,两被告已将原告创作的14集剧本摄制成27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并出品、发行,该剧每集的片首均注明:“原告系编剧之一”;“被告金盾信通公司的总经理马经理为追击令总制片人”;片尾注明“两被告追击令联合摄制和出品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第03477号”。得知这一事实后,原告再次找被告金盾公司马经理交涉,才知道金盾公司使用海南公司名义签署委托创作合同的真正目的,另外,电视剧自2007年3月开始在全国各电视频道播映,目前仍在热播中。

    原告认为,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编剧授权书,然而,原告未向两被告提交或签署过任何书面授权书,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就自行使用原告创作的剧本并获利,其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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