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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官与律师这两辆马车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同时也对党风廉政建设好坏影响极大。笔者以为,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让法官与律师这两辆维护司法公正的马车并驾齐驱,必须抓住以下几点:
筑牢思想防线,提升业务能力。一是继续加强人生观、价值观学习,切实摆正权与法、权与钱、权与情、公与私的关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二是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通过正面宣传和反面教训等多种形式教育,使法官认识到与律师不正常交往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醒广大法官自觉规范行为,法官与律师素质的共同提高,相互尊重,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形象的关键所在;三是规范信访管理工作,加大院、庭、局长对“说情打招呼”案件的督办力度;四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知识水平,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
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并不是没有发现,主要是监督力度不够。一是单位领导有顾虑,查处一个人就会在上级的各种考核评比中失分,从而使得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被掩盖;二是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不敢去查,因为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干部的好坏、提拔任用,首先要经过全体干警的测评打分,查处一个人,就意味着失去一票,甚至一帮人的票,因此我们的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总是有怕得罪人的思想。笔者设想,如果是上级有关部门不把查处干部作扣分处理,而是加分处理,如果把本级法院的纪检监察干部脱离被监督单位管理,或像纪检书记一样实行“空降制”,这样的监督,也许就会有更好的监督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纪检监察应有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防范不正常关系的长效机制: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强化法院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严禁法官私自单独会见律师;加大监督和惩罚机制。
继续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一是加大法官选拔机制改革的力度,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步伐;二是建立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将法官与律师的规范交往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四是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座谈制度,积极倡导法官与律师规范各自的职业行为,构建良好的职业沟通平台,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司法保障,培养法官尊荣感。要建立合理的运转机制,使法院和法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地依靠自身的运转机制,独立地对案件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负责任的处理,有效地限制法官及法官与外界的交往,并在一定程度上瓦解、摧毁法官对交易“安全”的侥幸心理。法官队伍建设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但关键是要培养法官、律师队伍的尊荣感。尊荣是法官和律师群体和个人在捍卫社会正义而忠实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在个人心理产生的自尊、自爱、自豪和神圣等感情上的满足和社会对其体面形象的仰慕感觉。各级财政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逐步提高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和法官管理机关要将“从优待警”落在实处,切实解决法官及其亲属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使法官安心、热心审判和执行工作。
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的规定很多,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所以,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必要建立起一条“隔离带”、“高压线”。当务之急是要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干部能力作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增强责任感。要使法官、律师尊崇自己职业道德教育,牢记自己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历史使命,法院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如果仅仅将纪律、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中,只能是“叶公好龙”而已。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各地收入情况,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管理,从而让律师的收入符合当地生活实际。同时,严格律师的准入关,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查处要严,从而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外部形象。
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法治环境。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让这两辆维护司法公正的马车并驾齐驱,是广大法官和律师面临的共同课题。我们要逐步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只有这样司法公正的“堡垒”才会牢不可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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