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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城市网因诱使他人代理经营被认定构成欺诈 | ||||
| 作者:李大华 罗…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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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身价,竟然“背靠大树好乘凉”用虚假宣传的方法诱使他人与其合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中国城市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经查,华夏名城公司在经营的中国城市网上发布广告称:“该网隶属于国家建设部系统,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是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家级网;宣称中国城市网是背靠政府,市场运作,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国城市网站;由全国1000多位市长担任顾问、编委,在中国互联网上独一无二,参与全球网络经济竞争;宣称中国城市网符合我国国情,有权威性,所发布的信息可信度高、可看性强,能充分提高各城市企业的知名度,并在网页LOGO旁边使用国徽图案,与建设部网站建立链接,在其会员注册栏目中以五星红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作为其置顶的通栏标识。” 山东临沂市一家广告公司的王老板基于此宣传,于2006年6月与华夏名城公司签订了中国城市网业务代理合同,约定华夏名城公司同意王某作为中国城市网在临沂市的独家代理,代理商根据各地情况向华夏名城公司交纳了4万元的代理费。后来,王某逐步了解到,华夏名城公司的宣传虚假,其隐瞒了中国城市网网页浏览人数少,网站规模小、知名度低,网页时常无法打开,人为设置的种种障碍以及市场经营权与建设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毫无关系等重大事实。王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代理合同,要求退还代理费4万元及赔偿相应损失。 一中院审理认为,华夏名城公司的种种宣传手段与事实不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其在网页上使用国徽,并着重宣称其系国家级网站,隶属建设部系统,大量政府官员担任其编委等,必然会使他人对其网站真实的性质作出错误的理解,从而增加与其签约的可能性。华夏名城公司的主动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故意行为与相对人的误解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华夏名城公司为促使王某与其签约而进行的宣传,违背了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虽然华夏名城公司现已发布其一切市场经营活动与建设部无关的声明,并已在网站上撤下国徽图案,但收取王某的代理费仍应返还,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华夏名城公司对外宣传故意带有不实内容,且违法使用国徽,已经构成欺诈行为,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华夏名城公司返还王某代理费。 据悉,目前其他18位当事人起诉华夏名城公司的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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