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 | 收费标准 | 地方文件 | 再审申诉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民商裁判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最高法院首例判决: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 ||||
|
||||
| 作者:张保生 文章来源:张保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4 | ||||
|
最高法院首例判决: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张保生
一、案情概要 二、我所律师的策划和代理 但上述诉讼方案可能面临如下挑战:(1)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该类诉讼具体如何操作尚不明确,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不确定;(2)股东不出资,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相关判例;(3)首都国际的原董事长在辞职并被免职后不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首都国际委任的新董事长在工商局未登记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存在疑问。 虽然存在以上若干法律前沿问题,但经我所的代理,黑龙江高级法院一审判决首都国际胜诉,并得到最高法院的二审判决确认。据悉,该案是最高法院判决确认的首起股东代表诉讼案,也是最高法院判决确认的首起因股东出资不到位限制股东权利案。同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确认:明知出资瑕疵而予以受让之股东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工商部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不影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对类似的公司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三、案件焦点评析 在本案中,首都国际的原法定代表人系安达巨鹰公司(作为大股东)委派的。在本案诉讼前,原法定代表人已提出辞职,后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免去了其董事长职务,并选举出了新的董事长。但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安达巨鹰公司在一审答辩和二审上诉中均主张:只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定资格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有关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代表首都国际公司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无权代表公司或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诉讼。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首都国际公司原董事长已被合法免职,并选举出新董事长;首都国际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由公司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系首都国际的真实意思表示;首都国际尚未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并不能否定其对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变更,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诉讼。 2、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股东有权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确认瑕疵出资的股东之股权应受限制。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宾馆性交易惹官司(视频)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