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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房屋未签约 买方主张交房被驳回 | ||||
| 作者:罗志华 陈…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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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并收取定金6000元,不久被告又将该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所有。于是原告凭被告收取定金的收条,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5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17日被告文雁波、文小龙兄弟俩与原告徐芳口头协商:由文雁波、文小龙将位于南康市蓉江镇西门小区的私房转让给原告所有,转让价款为37.6万元,原告当日即付给被告6000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此后原告催被告腾房,而此时被告已将该房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了全部的房款,于是原告诉至南康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了共同意向,原告为此交付了定金,但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房屋面积、房款的交付以及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等均未形成书面协议,也未约定双方合同的订立时间,因此原告所交的定金不是合同履行的定金,只是订约定金。原告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订立合同不予返还定金、被告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拒绝订立合同双方返还定金的处理方式。本案被告在收受原告定金后拒绝与原告订立合同,对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诉讼,故法院不予处理。现被告已将该房转让给他人,与原告签订合同不可能,因此原告请求依法确认买卖协议有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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