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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他人银行卡取钱 四男子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诉 | ||||
| 作者:曹静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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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的江西人吴某,伙同黑龙江的王某、山西的胡某、吉林的李某等人,采用在自动取款机处安装自制作案工具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然后复制银行卡用于提现和转账,共计获得人民币60530元。近日,吴某等四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2007年4月24日,吴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丰台西四环南路某自助银行,采用安装自制作案工具,获取被害人耿先生银行卡内信息和密码后,复制该卡,在丰台区某储蓄所的ATM机上,利用复制卡提取现金及转帐人民币12700元。 2007年5月3日晚上7点多,吴某伙同他人,利用在上述自助银行安装自制作案工具,获取被害人杨女士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后,复制该卡,在大兴区长丰园亿发购物广场某ATM机上,利用复制卡提取现金及转账人民币9480元。 2007年5月16日、17日,吴某伙同胡某、王某,在宣武区某自助银行及丰台某自助银行,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获取被害人梁先生、张先生的银行卡号及密码,复制卡后,分别提现及转账人民币2000及36350元。 此外,2007年5月21日左右,王某在其租住的丰台区前泥洼小区某地下室房内,容留吴某、胡某吸食“冰毒”;2003年10月30日晚上10点多,王某伙同他人在丰台区高庄某地,持刀及棒等物入室抢劫,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及物品若干。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王某、胡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人行为均触犯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入户抢劫;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另外,王某与吴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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