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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政工程原处长涉嫌受贿等罪获刑14年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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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9日电 (记者汤计) 根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披露的消息,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闫增杰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于4月28日公开宣判,闫增杰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闫增杰自2001年担任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以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单位以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477360元。2007年4月,包头市审计局对闫增杰进行审计后,闫增杰意识到自己即将离任,指使财务人员将单位小金库的45万余元取出,自己拿回家中。 检察机关的调查显示,闫增杰家中的存款、现金、财产等共计折合约720万元人民币,还有美元、英镑、欧元等折合人民币约28万元。除去其家庭各种收入298万余元外,尚有421万余元以及折合人民币约28万元的外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被告人任玉琴明知丈夫收受了大量贿赂,还帮其在家中藏匿和掩饰,特别是在丈夫被检察机关收审后,她还把家中的59万元现金进行转移和隐瞒。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闫增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任玉琴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闫增杰犯有数罪,依法应该对其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违法犯罪所得已经全部被扣押、追缴,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任玉琴犯罪的主观恶性比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闫增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任玉琴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将闫增杰受贿和贪污犯罪所得赃款、其他非法所得以及巨额财产中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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