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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未对违规行为拍照录像取证被判退还罚款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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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一名市民被交警以违规在公共汽车站内停车为由罚款,该市民不服处罚将交警告上法庭,由于交警没有按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日前广州市天河法院判决撤销交警的处罚,判决生效5天内退回罚款200元给匡先生。 今年1月14日晚上7点,匡某将车停靠在广州大道中某公交站内,天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见状骑着摩托车过来,示意匡某离开,但匡某并未离开,随后交警对匡某开出200元罚单。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匡某是否存在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公共汽车站停车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被告执勤交警在对此类违法行为查处时,应按照公安部对此作出的明确规定,准备好摄录设备,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过程予以取证,并将录像资料提交法庭。然而执勤民警没有按上述规定操作,在没有充分取证的情况下判断认定匡先生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显属主要证据不足,对交警认定的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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