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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逃课游泳溺亡 学校被判赔4.7万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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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柳凌、郭宁)中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向记者通报了一个特殊案例,虽然学生是在校外游泳溺水身亡,但是学校仍然应该承担三成责任。 事件:上学途中逃课游泳 当天中午1时左右,在中山古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和同学结伴上学。途中,阿文看到河里有人游泳,不顾阿力和小伟的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后不幸溺水身亡。 当日下午3时,阿文的班主任发现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电话未打通。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立即赶赴出事现场。6月19日,阿文的父母将学校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余元。 争议:学校是否缺乏监管 阿文父母认为,学校下午1时40分上课,学校就应清楚每位学生的情况,切实担起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而阿文溺水时间是下午3时。校方在上课时间缺失对学生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学校则认为,阿文出事的地点是学校无法控制的校外环境。该校对学生已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更与阿文的溺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学校有过错担责三成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阿文在上课时间未请假而缺课,原告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被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但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原告,在主观上亦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鉴于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7万元给原告,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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